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3-011
(资料图片)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路130号)。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352,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58,178,16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9200%。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352,36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154%。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352,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154%。
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8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7%;
反对 491,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5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8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7%;
反对 1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1%;弃权 320,0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8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7%;
反对 491,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5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8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7%;
反对 1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1%;弃权 320,0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189%;
反对 4,352,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8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4,35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8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47%;
反对 1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1%;弃权 320,0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0,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
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