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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监复〔2023〕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千佛镇营业所的请示》(川邮银请〔2023〕12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千佛镇营业所,筹建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瑞丰街139号。
二、你分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三、筹建工作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的监督指导。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提交开业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你分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