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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四部分12条,既对检察履职提出具体要求,又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机制。在适用《意见》时,要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要求、适用的案件范围,以正确理念指导办案工作,与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措施一起构建服务民营经济立法化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一是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基本要求。《意见》主要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举措。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要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搞一刀切。要尊重民营企业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报案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不过度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不能以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案件,要善于从实质法律关系中判断罪与非罪。
二是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职责。《意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重点针对一些检察人员对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视、履职上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个检察环节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引导督促办案人员转变观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更好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民营企业报案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强法律监督。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特别是要正确认识逮捕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针对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意见》细化了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让犯罪人员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得到任何好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最高检将结合调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夯实法治保障。
三是创新举措共同加强犯罪预防。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在预防。这既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民营企业自身的责任。从检察办案情况看,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内部防范机制缺失、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有的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侦查取证和案件性质的判断。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完善防范内部人员犯罪的制度机制,是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在此,我们希望广大民营企业主动加强犯罪预防,不要等遭受损失后再“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