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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龄前儿童触电引发的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件,因用电单位设施建设缺陷、供电部门未妥善履行监督职责,法院依法判决其向触电受伤儿童赔偿14万元。该儿童父母因未尽监护责任,被判自行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事发当天,还未到上学年龄的童童(化名)在某村委会场地内玩耍,踩着垃圾桶翻越村委会围墙后跳至一墙之隔的某厂变压器平台上,不幸触电受伤,为治疗花费医疗费近50万元。
该变压设施系该厂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建设,建成后经供电公司检验合格后开始供电。变压器设置于1.9米高水泥平台上,紧靠与村委会之间的围墙,平台距离围墙顶端垂直距离10厘米,变压器外廓距离围墙水平距离0.62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童童的父母对其未尽监护责任,导致童童攀爬村委会围墙跳至某厂厂区内变压器旁触电受伤,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村委会并非经营性场所,场地对外开放,其不对进入场地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某厂为案涉变压器所有、使用、管理人,其利用厂区围墙作为变压器围栏,但变压器与围墙之间水平距离仅为0.62米,未达到规范要求,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变压器建设不达标隐患未责令某厂整改即开始供电存在过错,亦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某厂、供电公司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